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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分手时彩礼应予返还

来源:原创  作者:殷宏  时间:2017-05-26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变更通河县人民法院的判项,将一审法院判决的酌情返还彩礼款变更为判决全部返还。

案件经过:

2015年春,原告乔某某(男)与被告王某某(女)通过微信相识。同年6月,乔某某通过媒人姜某某给付王某某小礼钱5.2万元,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两家因买房、彩礼等问题发生矛盾,双方于201611月分手。乔某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5.2万元,媒人姜某某证明经其手给王某某过小礼5.2万元,王某某声称所收彩礼款已在生活中消费,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

20162月,通河县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乔某某给付王某某彩礼款5.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乔某某主张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乔某某与王某某相处一年半时间,相处中确有支出,可酌情返还,遂判决王某某返还彩礼款4万元。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42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彩礼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的赠与,乔某某与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乔某某请求返还彩礼5.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法变更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王某某返还乔某某彩礼款5.2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存在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彩礼作为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无偿的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就应当属于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人就有权撤销赠与,彩礼就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当然了,如果结婚之前从彩礼中确有合理的支出,返还时可以酌情扣减。而本案中,王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将彩礼款用于了合理支出,一审法院判决酌情返还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改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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