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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进行确权

来源:殷宏律师网  作者:殷宏  时间:2017-04-26

近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作出终审裁决,支持了上诉人北安市杨家乡新荣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撤销了北安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并直接裁定驳回了被上诉人北安市林业局幸福林场的起诉。

案件经过:

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的新兴人民公社搞社办企业,组建了知青农场,由各大队组调了多台拖拉机,开发了杨家火车站以西的草塘和建设大队的东沟、馒头山附近的草塘。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知青农场解体,经杨家乡党委决定将杨家火车站以西的耕地划归了杨家村,将新荣村东沟馒头山附近的耕地划归了新荣村。随后新荣村村民便一直经营该土地,部分村民还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410月,北安市林业局幸福林场持《林权证》向北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荣村村委会停止侵权,返还土地536公顷,赔偿损失1752720元。201611月,北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新荣村村委会返还幸福林场土地536公顷。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接受新荣村村委会的委托后,代理新荣村村委会依法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了本案不是侵权纠纷,是两个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当由人民政府先行确权,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法院判决:

经过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代理律师的观点。2017年4月20日,黑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为争议土地一直由新荣村村民耕种,由新荣村管理使用,并且土地在新荣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版图内,幸福林场认为争议土地也在其持有的《林权证》内,该争议属于两个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直接驳回了幸福林场的起诉。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属于人民政府处理事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一审法院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受理案件并审理案件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幸福林场的起诉是正确的。

                                                          办案律师: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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