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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不能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并审理

来源:殷宏律师网  作者:殷宏  时间:2017-04-26

近日,营口市鲅鱼圈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对原告人张某某起诉雇主刘某某雇主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案件经过:

2016729,被告李某某驾驶超载的辽宁籍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哈同公路由北向南行使到至560公里+980时,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因故障停在道路上的黑龙江籍重型自卸货车相刮后,将在道路上的原告张某某撞倒,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张某某系刘某某雇用的司机,原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某右小腿中下截肢构成六级伤残。201612月,原告张某某向鲅鱼圈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某及其挂靠的物流公司、两辆车辆的保险公司以及雇主刘某某共同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

鲅鱼圈区法院审理认为:两辆事故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原告12万元,剩余部分580489元由两辆车的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即被告李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406342元由商业保险人保公司承担;原告自行承担责任的30%,即174146元。关于原告主张其雇主刘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因其是雇主并非是事故责任人,对原告不存在侵权责任,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如原告要求其雇主刘某某承担雇主责任,可另案诉讼。因一案一由,被告刘某某代理律师抗辩称雇主责任纠纷不应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并解决的理由成立,故对此不予处理。遂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516342.38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某12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5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如果原告要起诉刘某某则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45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雇主责任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属于两个案由。因此雇主刘某某不应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当事人,诉讼主体错误。因此作为被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雇主责任不能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并审理的抗辩理由,最终被法院采纳,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办案律师: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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