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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材灭失不能鉴定时如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来源:原创  作者:殷宏  时间:2017-03-17

近日,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石油物探作业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在侵权现场已不存在无法进行鉴定,无法确定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判决黑龙江茂兴湖水产养殖场给付原告柴某补偿款5万元,该案历时十二年后终于划上了句号。

案情经过:

20023月,柴某与茂兴湖水产养殖场签订鱼池承包合同,承包茂兴湖养殖场的4号鱼池1500亩,承包期4年。同日,案外人张某也签订了一份鱼池承包合同,承包了3号鱼池1350亩。200412月和20051月,东方物探公司两次与茂兴湖养殖场签订协议,内容为东方物探公司在茂兴湖养殖场的渔池附近进行放炮物探作业,补偿茂兴湖养殖场渔业损失补偿费27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补偿给张某的3号鱼池的。20051月,东方物探公司2151控测队在柴某与张某的鱼池周围进行放炮物探作业,共放炮一千余炮。20054月鱼池解冻,大量死鱼浮出水面,造成柴某与张某经济损失,柴某委托张某进行维权赔偿。20054月,张某就3号、4号鱼池的损失一起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只判决茂兴湖养殖场赔偿张某5万元,以4号鱼池承包人为柴某,张某无权主张为由对4号鱼池未予审理。柴某就4号鱼池的损失在信访无果后,于2016年向肇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茂兴湖养殖场和东方物探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承包的4号渔池在(2005)庆民初字第65号案件中没有审理和判决,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庭审可以确认东方物探公司在原告承包的渔池附近放炮作业的事实存在。但放炮行为与鱼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鱼死亡损失的数额因时间久远已无法鉴定。但考虑到东方物探公司给付茂兴湖养殖场的补偿款中涉及到4号渔池的位置,4号渔池的补偿款可参照3号渔池的补偿款数额获得,原告请求赔偿100万元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茂兴湖水产养殖场给付柴某鱼池补偿款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害数额无法鉴定时,如何确定损害后果进行判决;第二个问题是本案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发生在2005年,柴某于2016年提起诉讼,现场已不存在,根本无法鉴定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数额,而客观上原告的鱼确实存在死亡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赔偿,笔者认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123条的规定,申请专家出庭提出专家意见作为判决参考的依据。其次,本案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特殊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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