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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一伤”交通肇事司机获刑七年

来源:原创  作者:殷宏  时间:2017-03-17

近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超速行驶导致三死一伤的严重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冷某等九人共计813492.84元。

案件经过:

201682714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鹤哈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93公里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与隔离带相撞,造成乘车人于某(男,殁年23岁),周某(男,殁年23岁)、冷某(女,殁年22岁)汤某(男,29岁)受伤,公路设施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1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冷某等九人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方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九原告各项损失。庭审中,公诉人针对刑事部分给出有期徒刑四年到五年的量刑意见,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殷宏律师、王新波律师对此提出了异议,要求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代理人的量刑意见最这终被法院采信。

法院判决:

2017214,呼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次事故中,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全部赔偿。遂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冷某等九人共计813492.84元。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量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结合本案来看,对被告人方某某应在三至七年之间量刑,因被告方某某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又对其开黑出租肇事的事实不如实供述,始终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没有取得受害人的量解,因此应对其从重处罚,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最高刑期。另一个问题就是肇事车辆系非法营运的黑出租车本案中三名死者均是肇事车辆的拼乘人员,案件警示人们千万不要乘座这种三无的黑出租车,既不安全也没有任何保障,因肇事车辆未办理相应保险,车辆不具备营运资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告人又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得不到分文的赔偿,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守法和安全意识,拒绝乘坐黑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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