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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已不设入刑门槛

来源:原创  作者:殷宏  时间:2017-02-13

近日,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经过:

被告李某某自201510月份开始至20169月,通过微信、QQ等社交工具联系客户售卖自制的药品,主要通过微信红包、转帐等方式收取货款,再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药品寄给客户。20169月,经群众举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的修脚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皮肤万用膏”“本店专用牛皮癣”“中药液”“呼噜滴鼻液”“祖传偏方牛皮将专用药”以及用于制作药品的原料、半成品和包装袋等。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现场查获的药品均系假药,当日李某某被抓获。

接受委托后,殷宏律师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初步制定了“有罪从轻”的辩护思路,庭审前和主办法官交换了辩护意见,会见了被告人。庭审中针对公诉人给出的十四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提出了被告人属初犯偶犯、能主动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家中有三位老人和一个未成年孩子需要她尽义务以减轻社会负担,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家庭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官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修改无疑撤掉了这一犯罪行为入刑的门槛,只要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不论药品数量、不论涉案金额、不论行为后果。药品数量、涉案金额和行为后果都成了提级从重处罚的情节。2014年两高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了2009年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生产、销售假药这一犯罪行为实施的是严打的态势。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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