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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监理站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证据不足被法院撤销

来源:殷宏律师  作者:殷宏  时间:2016-06-16

近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撤销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梅里斯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了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经过:

20076月,村民王某与梅里斯区后平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草原承包合同书》,王某承包后平村的草原1200亩(内含耕地800亩),该合同经梅里斯区公证处公证。2014年王某在征得后平村村委会同意后,将草原中的部分耕地进行了旱田改水田,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41118日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王某非法开垦草原600余亩并决定收回王某合同内的全部面积退耕还草。20151月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依法向梅里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草原监理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月梅里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区草原监理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所律师向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代理律师审查一审的诉讼材料发现在一审中被告进行答辩和为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法律文书均是梅里斯区畜牧水产局签章出具的,适格的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未进行诉讼和答辩,遂提出一审诉讼程序违法,诉讼行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上诉意见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梅里斯区法院重审。201511月,梅里斯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梅里斯区法院经重审认为:王某承包的草原内原有耕地800亩,草原监理站作出行政处罚时,没能确切证据证明该地块为王某所开垦,且未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性证据,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遂依法撤销了草原监理站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草原监理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3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梅里斯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了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说法:

该案一波三折,最终尘埃落定,王某既保住了土地,又避免了被追究故意毁坏农用地罪,承担刑责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王某是否开垦破坏了草原,从法庭查清的事实看,涉案的耕地早已存在,是历史上形成的,并非王某新开垦的,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开垦了草原,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成立。至于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允许王某在草原内种地是否有效的问题,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而且行政机关没有提交程序方面的证据视为没有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因此二级法院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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