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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无权自行确定诉争财产价值

来源:殷宏律师  作者:殷宏  时间:2016-06-16

近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对一起离婚上诉审案件作出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方正县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经过:岳某与楚某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楚某某。2015年岳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财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婚生子楚某某归男方楚某抚养,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并判决岳某每月可探视二次孩子。夫妻共有83平方米住房一处归女方所有,车库一处以及现有农机具归男方所有。

判后楚某某不服遂委托本所律师向黑龙江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律师经过阅卷和研究案情,依法提出上诉理由:第一,一审法院院在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房产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也未依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即以八年前购房发票显示的购房款价格确定争议房产的现值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在岳某未主张孩子探视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该项下判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不诉不理”的法律规定;第三,抚养费每月200元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第四,对夫妻共同形成的债务未予支持错误,对当事人未尽到释明和指导举证的义务,对重要证据未予调查核实,审判程序和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信了代理律师的上诉意见和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该案说明,当事人对有争议的财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通过评估机构对财产现值进行评估,法官不能自由裁量确定争议财产的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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