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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来源:殷宏律师  作者:殷宏  时间:2016-02-24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中的部分成员去逝后,该承包经营户所分得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并获得补偿款项。即么该户中去逝成员所分耕地被征收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属不属于遗产,能否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一直存有争议,各地的法院也作出过不同结论的判决,笔者认为征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举一个案例: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张某有两个哥哥都已成家另过。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四口人共分得16亩承包地,在一个承包经营户上,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为张某。张某的两个哥哥各自成户并另外分得了家庭承包地。张某的父亲于2001年去逝,张某的母亲于2004年去逝。2010,政府因修路征用张某家的16亩承包地并获得征地补偿款32万元。2011年,张某的两个哥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张某父母8亩地的征地补偿款16万元。笔者认为,该征地补偿款不属于张某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

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上看,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其特点是以户为单位,该户的成员平等的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在承包期内,该户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我们现行的土地政策执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征地补偿款当然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

其次,从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上看,当户中的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也不再是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征地补偿款只有承包方才享有权利,因此当户中的部分成员去逝后,其户口注销,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村民资格丧失,承包户的成员资格也归于消灭。因此逝者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再次,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获利)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就本案而言,张某的父母去逝后,其承包地由张某夫妇继续承包经营,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只能由张某夫妇享有,张某的两个哥哥因不是该承包户中的成员,无权分得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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